2、根据人社部发[2011]51号文件精神,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,可报名参加一级翻译(笔译)考试。 (一)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语种、类别二级翻译证书
2、根据人社部发[2011]51号文件精神,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,可报名参加一级翻译(笔译)考试。
(一)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语种、类别二级翻译证书;
(二)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翻译专业职务。
七、免试条件
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、教育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翻译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证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学位[2008]28号)文件规定,全国现有159所翻译硕士专业学位(MTI)教育试点单位的在校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,可凭学校开具的'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”(加盖学校公章)在报考二级笔译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时免试《笔译综合能力》科目,只参加《笔译实务》科目考试,只限在校具有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,毕业后不具备免考条件。
全国现有159所翻译硕士专业学位(MTI)教育试点单位名单和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表(样式)见附件一和附件二。
八、其它
1、原省人事厅、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闽人函[2005]30号通知规定,自2005年起,各地区、各部门不再进行翻译系列相应语种翻译、助理翻译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。
2、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等级划分与专业能力:二级笔译翻译为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良好的双语互译能力,能胜任一定范围、一定难度的翻译工作;三级笔译翻译为具有基本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般的双语互译能力,能完成一般的翻译工作。
3、参加考试人员,须在当次考试内通过相应级别的笔译2个科目考试,方可取得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用印的相应级别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证书》。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。
4、取得二、三级笔译翻译资格(水平)证书,并符合《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》翻译或助理翻译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,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职务。
5、参加一级翻译考试的人员,由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核发相应语种、相应类别一级翻译考试成绩通知书。达到国家统一确定的考试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长期有效。根据人社部发[2011]51号文件精神,今后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(以下简称地区)和国务院有关部门、中央管理的企业(以下简称中央单位)不再进行翻译系列相应语种译审和副译审任职资格的评审。
附件1:全国翻译硕士专业学位(MTI)教育试点单位名单(159所)
附件2: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表(样式)
(责任编辑:秩名)